包头市东河区普度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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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在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存在和发展有其现实根源和理由,我国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就是基于这一现实提出来的。也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的历史实践充分证明:“那种认为随着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和经济文化的一定程度的发展,宗教就会很快消亡的想法,是不现实的。
那种认为依靠行政命令或其他强制手段,可以一举消灭宗教的想法和做法,更是背离马克思主义关于宗教问题的基本观点的,是完全错误和非常有害的。”(《新时期宗教工作文献选编》第55页)因为,在社会主义社会,虽然实行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消灭了阶级和剥削,但是,我国仍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仍然存在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存在着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人们征服自然的能力还很有限,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虽然较之旧中国有了根本的改变,但是,由于社会历史原因和其他原因,人与人之间仍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
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事实上的不平等。因此我国社会仍然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宗教产生和发展的自然根源、社会根源和认识根源。宗教信仰、宗教感情,以及同这种信仰和感情相适应的宗教仪式和宗教组织,将作为一部分人民群众的精神需要,作为社会历史文化现象长期存在。只有经过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的长期需要,在一切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完全具备的时候,在“只有当日常生活的关系,在人们面前表现为人与人之间和人与自然之间极明白而合理的关系的时候,现实世界的宗教反映才会消失”。(《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6-97页)因此,在社会主义时期,我国对待宗教唯一正确的政策就是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只有这样,才能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人,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共同奋斗。